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泾河一中违纪学生申请解除处分制度
发布时间:2022-12-09 11:36:17   发布人:杨洋洋   信息来源:暂无   点击次数:9

为全面贯彻落实“以学生为本”的教育理念,引导和帮助受处分的学生认真吸取教训,积极改正错误,激励他们奋发进取,努力成才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一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对象

曾受到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。

第二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条件

(一)不属于第三条规定之列的处分。

(二)受到警告处分的学生,申请解除者必须经过三个月(含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)以上思想和行为考察期方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;

(三)受到严重警告、记过处分的学生,申请解除者必须经过六个月(含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)以上思想和行为考察期方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;

(四)受到记大过、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,申请解除者必须经过一年(含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)以上思想和行为考察期方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。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前提出申请,可以不满一年,但不能少于六个月;

(五)受到处分的学生在考察期间遵纪守法,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,无任何违规违纪现象。

第三条 因下列行为受到纪律处分或属于下列情形者,不予解除。

(一)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;危害国家安全、破坏安定团结、扰乱社会秩序的。

(二)策划、组织、参与群体性恶性事件。

(三)触犯刑法,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。

(四)其他认定为不能解除处分的。

第四条 解除处分受理部门

学生处根据“谁处理谁解除”的原则,由学生所受原处分的部门受理。

第五条 解除处分工作程序

(一)受处分学生先向班主任提出解除处分申请,填写《泾河一中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》,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材料一份。思想汇报要反映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、改正态度、进步表现和取得的成绩,同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;

(二)班主任根据学生的思想汇报和实际表现给予鉴定,并写出鉴定意见;

(三)学生处对申请者进行审查后,提出是否解除的意见;

(四)对受到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处分的学生,由学生处审查、复核,做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决定;对受到记大过、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,由学生处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,将材料汇总交给校领导团队,由校领导团队研究决定是否解除处分。

第六条 学生解除处分后,恢复参与各项评优评先、奖学金评定、助学金评定、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资格,有关材料完整归入学生档案。

第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,并于发文之日起实施。